农机合作社外出进行农作物秸秆收割、打捆业务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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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3-23
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机耕,具体适用范围包括秸秆收割打捆吗?两种业务类型:1、对于仅提供秸秆收割打捆服务(秸秆不属于自己),收取的农机作业费享受免税吗?对于收割打捆后的秸秆(属于自己)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
……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植物类农产品的下脚料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附件: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pdf
一、销售服务
……
15.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其他生产生活服务,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生产生活服务。”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您可参考以上规定,具体结合实际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