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因生产力不足委托加工的产品出口能办理免抵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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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3-24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生产企业因生产力不足委托加工的产品出口能办理免抵退税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6)出口非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该文附件5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二、货物出口之日前36个月内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情形,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自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自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