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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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3-24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一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拟准备2026年4月出售2008年12月份之前取得并已使用的一批固定资产(依照料当时规定未抵扣增值税),请问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吗?假如现固定资产出售含税价款为50万元,请问增值税如何计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四)有关规定。
……
3.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