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出售二手商铺,合同金额300万,但在房管局那里核定计税依据是330万,我这边开发票应_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出售二手商铺,合同金额300万,但在房管局那里…

厦门市税务局
2026-03-24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出售二手商铺,合同金额300万,但在房管局那里核定计税依据是330万,我这边开发票应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a446b3e6d1f494c9368f16c5bc26a4c

留言时间:2026-03-24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出售二手商铺,合同金额300万,但在房管局那里核定计税依据是330万,我这边开发票应该是开300万?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请遵照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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