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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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3-24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如下:终验收合格后,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合同总金额10%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60】日内向卖方支付相应款项。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我公司应以终验收合格的时间还是在实际收到款项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请依据上述文件判断,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