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_2014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引入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要求。为规范…

浙江省
2026-03-26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23474757dfe45c0a1a9308338a2f166

留言时间:2026-03-26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2014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引入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要求。为规范相关实务,我司亦参照相关行业实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福利进行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每个会计期间,我司依据精算报告确定的离职后福利义务现值,分期确认当期服务成本,并计提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此会计处理反映了企业为获取职工服务而实际负担的薪酬成本,是生产经营相关支出的组成部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我司对于每期依据权责发生制计提的设定受益计划费用,均在计提当期全额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前期已做纳税调增、本期实际支付给员工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能否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支出,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减处理,从而在税前扣除?(调整示例见附件1)

附件:附件1:设定受益计划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示例.docx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6-03-2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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