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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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3-26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问题1:购物中心/写字楼的业主向租户收取的租金、物管费、电费,是否属于增值税法第十三条的“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还是属于增值税法第十二条的“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
所收取的物管费、电费应该适用什么税率?
问题2: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同时收取公摊电费、水费,是否属于增值税法第十三条的“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所收取的物管费、电费水费应该适用什么税率?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涉及具体事项,建议提供合同等资料详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