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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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3-30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自2025年7
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全文废止。那么目前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否还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和非主营业务收入?如果公司仅仅有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
物品收入等,算不算有收入?应不应该命中M级?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6-03-3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
三、《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七)关于生产经营业务收入
《办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根据经营主体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反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综合确定,包括:增值税销售额(含预缴申报的销售额)、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营业收入、月(季)度预缴申报的营业收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以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还包括取得的投资收益或利润。
涉及具体业务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