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发票开具与收款单位不一致_我公司为设计牵头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我司为牵头方,合同签订主体中涉及两家施工单位为非牵头方,按照主合同约定,由牵头方直接向业主单位开具…

浙江省
2026-03-31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发票开具与收款单位不一致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22192665fe740f794326c6222140445

留言时间:2026-03-31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设计牵头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我司为牵头方,合同签订主体中涉及两家施工单位为非牵头方,按照主合同约定,由牵头方直接向业主单位开具所有合同款项的发票,施工方开具工程款发票给到牵头方。但是根据农民工开户要求,需由业主方与施工方共同开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按进度款的15%提取农民工工资款直接由业主方转账到施工方农民工专用账户。这样存在开具发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请问是否根据实质性原则认定,这样的实操并未与三流合一固定相违背?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6-04-0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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