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大股东转让上市前股票,及受让方再次转让如何缴纳个税?_1、大股东通过协议向第三人转让公司上市前股份,如何缴纳个税? 2、第三人受让后,再次对外转让,是否可以按照转让…

浙江省
2026-03-31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大股东转让上市前股票,及受让方再次转让如何缴纳个税?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b79ea4e6d534d86b4bf15b878b6dbe8

留言时间:2026-03-31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1、大股东通过协议向第三人转让公司上市前股份,如何缴纳个税?
2、第三人受让后,再次对外转让,是否可以按照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的规定不缴纳个税?如果不能免税,如何缴纳个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6-04-0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
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阅读15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