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协提案复文公开_《关于以新侨创新创业为突破加强侨界双招双引工作的提案》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304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03-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政协提案复文公开_《关于以新侨创新创业为突破加强侨界双招双引工作的提案》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304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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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304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闽税函〔2024〕59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15:53

答复类别: A类

省委统战部:

  《关于以新侨创新创业为突破加强侨界双招双引工作的提案》 (20243044号)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惠及支持新侨创新创业等税费优惠政策。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自 2024年1月 1日至2027年12月 31日,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侨创新创业基地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在上述政策实施期内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 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此外,新侨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现有的各项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例如: 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减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六税两费”等普惠性税收政策, 以及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

  下一步,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 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支持新侨创新创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支持新侨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激发新桥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李林旺

  联系电话: 0591-87098238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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