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留言回复_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咨询
2025-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留言回复_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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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17 16:52: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类别:纳税咨询

标题: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提交时间:2025-09-15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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