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留言回复_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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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29 16:23: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类别:纳税咨询
标题: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提交时间:2025-09-28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由于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申报较为复杂,为保证填报体验,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模块进行申报或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选择邮寄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