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留言回复_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咨询
2026-02-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留言回复_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网址: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lyhf/202602/bd5d9f3a03d049fbb6184a0b0ff6fdc8.shtml

发布时间:2026-02-14 15:36: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类别:纳税咨询

标题: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提交时间:2026-02-06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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