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51231-9/2024-04351
主题分类:
全国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70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3日
发文字号:
内税函〔2024〕24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网址:https://neimenggu.chinatax.gov.cn/nmgzzqswj/xxgkml/202412/t20241203_798318.html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701号提案的答复
郭建军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溯源管理体系促进二手工程机械设备流通及出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采取三方协同机制,建立二手机械设备备案机制;拟采取税务机关、协会、使用单位三方探讨,探索在协会完成工程机械设备溯源的基础上,出具工程机械设备备案证明,解决历史遗留的票据缺失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二手工程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三方协同建立二手机械设备备案机制暂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目前,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在部分行业通过“反向开票”的方式解决税前扣除的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推动解决二手工程机械设备流通行业票据缺失问题。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长在
承办部门:企业所得税处
承 办 人:赵 晨
电 话:0471-5909898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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