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提案答复_《关于降低政策性成本以助推制造业企业升级壮大的提案》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25号提案的答复_内税函〔2024〕265号

内蒙古税务局
2024-09-11
来源:内蒙古税务局

索引号:
01151231-9/2024-04299
主题分类:
全国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2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1日
发文字号:
内税函〔2024〕26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网址:https://neimenggu.chinatax.gov.cn/nmgzzqswj/xxgkml/202412/t20241203_798247.html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25号提案的答复

郭建君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政策性成本以助推制造业企业升级壮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税率,减轻制造业企业税负”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税务等部门均无权降低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税率。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二、关于“允许将贷款利息用于进项抵扣”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发生借款业务的时候,借款支出中的利息、利息性质收入以及和贷款直接相关的咨询费、手续费等费用都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自治区政府及财政、税务等部门均无权将贷款利息纳入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三、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强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升级能力”建议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需由法律确定,自治区政府及财政、税务等部门均无权降低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 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承 办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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