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提案答复_《关于促进房地产高质量“软着陆”助力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提案》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30号提案的答复_内税函〔2024〕266号

内蒙古税务局
2024-09-11
来源:内蒙古税务局

索引号:
01151231-9/2024-04325
主题分类:
全国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3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1日
发文字号:
内税函〔2024〕26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网址:https://neimenggu.chinatax.gov.cn/nmgzzqswj/xxgkml/202412/t20241203_798292.html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30号提案的答复

韩平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房地产高质量“软着陆”助力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现有5个现房销售试点城市为依托指导试点城市从优化税收征缴方式方面给予精准政策支持”建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土地增值税相关征收管理规定,土地增值税征缴方式制定权限在国务院,未授权地方政府。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二、关于“通过税收、补贴、用地等方式鼓励房地产企业涉足养老、教育和医疗等服务领域”建议

  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政策有利于引导房地产企业加大对涉及养老、教育和医疗等服务领域的投资,助力我区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 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承 办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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