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提案答复_《关于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90号提案的答复_内税函〔2024〕268号

内蒙古税务局
2024-09-11
来源:内蒙古税务局

索引号:
01151231-9/2024-04329
主题分类:
全国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9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1日
发文字号:
内税函〔2024〕26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网址:https://neimenggu.chinatax.gov.cn/nmgzzqswj/xxgkml/202412/t20241203_798296.html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90号提案的答复

骆秀燕、王雪沣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协调破产企业进行税费减免”建议

  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破产重组企业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如不符合或者目前没有优惠政策的,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务部门无权实行减、免、缓等措施。

  二、关于“协助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建议

  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在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修复。

  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符合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 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承 办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阅读13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