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51231-9/2024-04331
主题分类:
全国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1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1日
发文字号:
内税函〔2024〕26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网址:https://neimenggu.chinatax.gov.cn/nmgzzqswj/xxgkml/202412/t20241203_798298.html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15号提案的答复
郝影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做好我区边境旗县生态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探索建立税费减免和草原征占用额度调控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身边境旗县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为边境旗县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创造条件。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延续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生态种植业、生态畜牧业、生态草业的技术开发及应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抗盐与耐旱植物培植等项目均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以上政策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对社会资本投身边境旗县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产生积极作用。
同时,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承 办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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