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提案答复_《关于在自治区公共机构推动清洁取暖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混合模式的提案》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40号提案的答复_内税函〔2024〕272号

内蒙古税务局
2024-09-11
来源:内蒙古税务局

索引号:
01151231-9/2024-04361
主题分类:
全国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4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1日
发文字号:
内税函〔2024〕27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网址:https://neimenggu.chinatax.gov.cn/nmgzzqswj/xxgkml/202412/t20241203_798328.html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40号提案的答复

栗世芳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在自治区公共机构推动清洁取暖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混合模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参与清洁取暖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政府应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一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二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承 办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阅读11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