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提案答复_《关于加快推进内蒙古新能源产业专利创新战略布局的提案》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59号提案的答复_内税函〔2024〕274号

内蒙古税务局
2024-09-11
来源:内蒙古税务局

索引号:
01151231-9/2024-04375
主题分类:
全国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5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1日
发文字号:
内税函〔2024〕27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网址:https://neimenggu.chinatax.gov.cn/nmgzzqswj/xxgkml/202412/t20241203_798342.html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59号提案的答复

吉格迪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内蒙古新能源产业专利创新战略布局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的真正落地,在新能源专利的申请上强化市场化与产业化的面向,以确保专利数量与技术转移活跃程度成正比,保障提升专利创新质量。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

  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在企业研发费用方面,对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开展专利研发或者转让专利技术,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享受。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承 办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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