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个人显名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还原到隐名股东名下,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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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 电子税务局税费知识库_广西纳税人代持股还原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 广西纳税人代持股还原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4-03-25 |
| 吉林 | 12366网上留言_吉林_股权代持转让涉税问题 | 股权代持转让涉税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7d7c8ea11fe4f4795c382b1dd54358e 问题名称: 股权代持转让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1 纳税人归属地:吉林 问题内容:A公司为国有独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A公司以其工会组织B工会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按照法律形式上A公司与B工会应属于持股代持关系,现若将代持关系还原,将甲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A公司,这种股权转让税收如何处理,有无特殊处理政策,会涉及哪些相关税费?(甲公司现公允价值大于B工会初始投资成本)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3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
| 2026年2月6日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