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咨询_信托公司出售自己的二手车辆适用增值税政策咨询_我公司为信托公司(金融行业),2016
年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未缴纳增值税。2013-2015
年间,公司购入一批经营自用车辆(价…
网址: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50833&sysid=181
详细信息
标题: 信托公司出售自己的二手车辆适用增值税政策咨询
内容:
我公司为信托公司(金融行业),2016
年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未缴纳增值税。2013-2015
年间,公司购入一批经营自用车辆(价值约
100
多万元),因当时属于营业税纳税人,未抵扣该批车辆的进项税额。
2025
年,公司计划出售上述二手车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其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
“不得抵扣”
情形包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含因纳税人身份或税制原因无法抵扣的情形)。
现就我公司情况咨询:营改增前因属于营业税纳税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导致购入车辆时客观上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该情形是否属于上述政策中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范围?我司出售该批车辆能否适用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的简易计税政策?
盼予以明确回复。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ZX20251000165
提交时间: 2025-10-23 14:41:3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5-10-28 10:45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