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热点信件答复_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天津热点信件答复
2026-01-16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热点信件答复_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6-01-16 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网址: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500/050008/20260116090412273.shtml

来信日期:
2026年1月16日
回复日期:
2026年1月16日
来信标题:
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处理情况: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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