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税费知识库_税收政策热点问题(河南2025年)(1-200)

2026-01-23
来源:


税收政策热点问题(河南2025年)
更新时间:2026-01-22
适用范围:省级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C250408001765304
知识类别:常用资料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
纳税人类型:全部
知识形式:文本, 表格, 图片
事项标签:
地区:河南省
关键词:热点问题, 税收政策
业务主题标签:
文本

1. 可以开具经营范围外的发票吗?(地方补充)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命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如属于增加经营项目,长期经营的,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经营项目增项后,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开票范围,自行开具。

2. 个人申请代开普票是否有次数限制?(河南)

您好,个人代开发票目前没有次数限制。但如果个人频繁代开,可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持续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按生产经营所得正常纳税。

3. 餐饮服务概念?(地方补充)

您好,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4. 水资源税征税对象是什么?(地方补充)

您好,自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5.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地方补充)水资源税纳税人如何规定?(地方补充)

您好,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从自来水公司购买水的单位不属于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6. 水资源税有不征税的情况么?(地方补充)

您好,自2024年12月1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平均取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7. 哪些情形下纳税人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税务机关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当期取水量核定书上核定的取水量向纳税人征收水资源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8.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地方补充)

您好,河南省实行查帐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对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产品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预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9. 财务报表的报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地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季度申报?(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月报送。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财务报表备案纳税期限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一致。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

一、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

二、按年度报送的: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三、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自2021年9月1日起,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的,其对应缴纳城建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1. 我公司承租了土地,都需要缴纳什么税呢?(地方补充)

您好,承租土地可能涉及的税费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一、印花税: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三、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12. 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计算?(地方补充)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自2021年9月1日起,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的,其对应缴纳城建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地方补充)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保持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的,其对应缴纳城建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14. 纳税人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补充)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与消费税免征的,附加税费随之减免。应纳税额均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三、优惠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5. 农贸市场销售蔬菜水果,税率是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销售蔬菜水果具体税率如下: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9%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目前流通环节水果不属于免税范围。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附征: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三)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适用):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优惠政策: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适用):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优惠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五、印花税:

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优惠政策:

(一)若该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该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二)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

16.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地方补充)

您好,对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以及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不包括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17. 销售蔬菜是否缴纳增值税?(地方补充)

您好,销售蔬菜的增值税政策如下: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以及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不包括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18. 企业在异地进行不动产租赁还需要预缴税款吗?(地方补充)

您好,异地进行不动产租赁需要预缴以下税费:

一、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税(费)率分别为:

1.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四)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9. 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涉及什么税?(地方补充)

您好,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涉及以下税费:

一、转让方(卖方)涉及的税(费):

(一)增值税

1.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增值税附征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

区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不同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适用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2.核定征收

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计税收入×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特殊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区分住房和商业用房。

(五)印花税

个人转让房产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受让方(买方)涉及的税(费):

(一)契税

河南省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印花税

个人转让房产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20.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的办理资料有哪些?(地方补充)

您好,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需提供的办理资料: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1份;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份;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份;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一、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1份。

二、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2份。

三、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2份。

四、进口货物复出口时:

(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

(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份。

五、属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一)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1份;

(二)消费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份;

(三)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1份。

六、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出口收汇资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资料)1份。

七、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收汇资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资料)1份。

八、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1份。

九、属委托出口的货物:代理出口货物证明1份。

十、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

十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分包合同(协议)1份。

十二、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经外轮或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1份。

十三、境外投资出口货物: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1份。

十四、销售中标机电产品:

(一)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1份;

(二)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1份;

(三)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1份;

(四)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1份;

(五)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提供)1份;

(六)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1份。

十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

(一)收取租金开具的发票1份;

(二)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1份;

(三)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十六、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1份。

十七、境外带料加工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十八、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1份。

十九、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份。

二十、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1份。

21.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否缴纳印花税?(地方补充)

您好,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接受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储备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各级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储备企业名单及其储备种类、储备面积、储备期限、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等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于储备企业名单及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拨付情况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做好储备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的上下级传递。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发现应当享受免税而未享受的,及时予以提醒;发现不应当享受免税而享受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免税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2.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接受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储备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各级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储备企业名单及其储备种类、储备面积、储备期限、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等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于储备企业名单及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拨付情况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做好储备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的上下级传递。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发现应当享受免税而未享受的,及时予以提醒;发现不应当享受免税而享受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免税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3. 跨地区建筑企业需要预缴哪些税款?(地方补充)

您好,跨地区建筑企业需要预缴:

一、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二、增值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二)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施工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施工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教育费附加:以施工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以施工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2%。

(四)优惠政策: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4. 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如何缴纳增值税?(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照6%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5. 豆粕如何缴纳增值税?(地方补充)

您好,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自2010年1月1日起,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豆粕一般纳税人适用9%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6. 子女教育的扣除方式是什么?(地方补充)

您好,子女教育的扣除方式为: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从2023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

27. 逾期申报缴纳车船税从何时开始进行处罚?(地方补充)

您好,河南省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可以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办理车船登记、检验之前任一征收期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或当年12月31日前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当年12月31日前未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从次年1月1日起,会加收滞纳金,可能面临罚款。

一、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罚款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河南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每次2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元以下;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每次5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0元以下。

3.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8. 退休后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补充)


您好,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申报缴纳:

一、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兼职的形式,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再任职的形式,其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特殊情形

(一)对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项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由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中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并代扣代缴申报,纳税人需要对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综合所得,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取得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9. 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税?(地方补充)

您好,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特殊情形

(一)对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项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0.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如何处罚?(地方补充)

您好,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1. 对符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条件但已缴费的,能否办理退费?(地方补充)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若您符合上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条件但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32.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依据?(地方补充)

您好,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依据为: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1〕16号)。

33.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地方补充)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以下区别:

一、认定登记标准不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提醒】如自然人虽未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但实际从事持续性、常态化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自然人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如自然人按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不得再按自然人管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非企业性单位、不经营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提醒】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计税方式不同

(一)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

除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三、适用税率(征收率)不同

(一)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含本数),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税率13%、9%、6%以及0四种;

特殊业务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5%。

34.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提醒】如自然人虽未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但实际从事持续性、常态化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自然人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如自然人按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不得再按自然人管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不经营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5.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地方补充)哪些第三方防治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补充)

您好,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36.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补充)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地方补充)

您好,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7. 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以及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

38. 自然人代开发票时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征收区分以下情形:

一、对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

三、对自然人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39. 个人转让股权要交什么税?(地方补充)

您好,个人转让股权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一、增值税

(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对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印花税

(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转让双方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分别缴纳印花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

(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自2023年8月28日起,对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

40. 预缴工资薪金的个税,发现预缴申报有错存在多缴税款,什么时候办理退税?(地方补充)

您好,预缴环节存在多缴税款应区分具体情形办理退税:

如果是由于申报错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多缴的,可以选择当期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目前该情形的退税需由扣缴单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

如果是未及时报送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纳税,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在补充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的下月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准确缴纳预缴税款。

41.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地方补充)

您好,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区分不同的纳税人类型按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三)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2. 地下建筑物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补充)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单独立项,可按上述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若与地上建筑物为一体,则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应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43. 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44.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多久?(地方补充)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您如果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您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如果您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45. 如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按照《施工扬尘产生、消减系数表》(附件1),核定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

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标准;

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染物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二)难以监测的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以下排污系数,核定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

煤炭装卸煤粉尘产生系数:3.53-6.41千克/吨;

煤炭堆存煤粉尘产生系数:1.48-2.02千克/吨•年。

各省辖市级税务机关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当地具体适用系数。

有下列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单位的煤粉尘排放量:

1.上侧风20米内已形成具有防风能力的防风带或有高于煤堆的防风墙者,核减20%;

2.装卸煤装置有固定式或游动式除尘设施的,核减30%;

3.建有喷水防尘装置且正常运行的,核减30%;

4.建有封闭储煤仓的,按100%核减。

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标准;

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染物排放量×(1-核减系数比例之和)÷污染当量值;

月污染物排放量=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产生系数×月装卸(堆存)数量(吨)。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附件2),核定污染物当量数,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

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标准;

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月均畜禽存栏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四)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

1.能够提供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附件2),核定污染物当量数,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

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标准;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的部分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3)列明的行业类型、特征指标(单位)、排污特征值系数等,计算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餐饮业月应纳税额=废气/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标准;

仅对燃煤燃烧废气适用餐饮业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

(2)餐饮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月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量(床、台、张、个、支、条等)×适用税额标准。

(3)独立燃烧锅炉月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标准。

(五)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附件2),核定污染物当量数,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

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标准;

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病床数÷污染当量值。

能够提供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污染物当量数,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或实际用水量的按照病床数计算。

(六)污水排放量无法准确计量的,按照实际用水量和污水排放系数确定。河南省污水排放系数为0.9。

污水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46.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如何缴纳资源税?(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河南省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47. 赠与房屋,受赠方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地方补充)

您好,受赠方取得受赠房屋需要缴纳的税费情况如下:

一、契税:

受赠方需要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印花税: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双方需按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三、个人所得税(受赠方为自然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企业所得税(受赠方为企业)

(一)非股东捐赠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股东捐赠

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48.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政策依据包括什么?(地方补充)

您好,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政策依据包括: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第四条、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二条: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9.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配比例是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自2022年1月1日起,除河南中烟工业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居民企业仅在河南省内跨市(指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25%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75%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50. 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1.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2. 提供园林绿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园林绿化服务根据纳税人身份及服务类型,适用不同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

(一)提供园林工程施工、绿化工程

属于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

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区分以下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提供植物养护服务

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6%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征收率为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3. 一般纳税人销售天然橡胶,增值税税率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属于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天然橡胶按照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4. 一般纳税人销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挂面属于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其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5. 一般纳税人销售干姜、姜黄,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干姜、姜黄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其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56. 自产自销鲜奶要交增值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农产品范围内的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纳税人自产自销上述农产品注释范围的鲜奶免征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也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57.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率为5%。

58. 如何确定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地方补充)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地方补充)城建税纳税所在地如何确定?(地方补充)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的,其对应缴纳城建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59. 税务机关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预缴方法?(地方补充)

您好,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60. 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购买房屋契税的套数、面积和计税依据如何规定?(地方补充)

您好,如一套房产存在多个共有人,各共有人缴纳契税时可以根据单个共有人名下拥有房屋情况判断是否享受优惠税率,但房产面积不能进行拆分。即:

如为同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购房,房屋数量根据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判断,房产面积根据该房产的总面积判断。

如为非同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购房,房屋数量根据单个共有人(包括本人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判断,房产面积根据该房产的总面积判断。父母与成年子女属于非同一家庭成员。

契税政策:

一、契税以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河南省契税税率为4%,住房契税税率为3%。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一)自2016年2月22日-2024年11月30日: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自2024年12月1日起: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一)自2016年2月22日-2024年11月30日: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不论面积,均不享受契税优惠税率,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61.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地方补充)

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62. 销售蔬菜清洗机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蔬菜清洗机是指用于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的采用喷淋清洗、毛刷清洗、气泡清洗、淹没水射流清洗技术对完整或鲜切蔬菜进行清洗,以去除蔬菜表面污物、微生物及农药残留的设备。

63. 申请延期申报是否需要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地方补充)

您好,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但仍需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和《延期申报申请表》。

64. 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哪些?(地方补充)

您好,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划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城市郊区征税范围的掌握

城市市区和郊区的划分,按当地行政区划划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偏远地区的乡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对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难以确定的,由省辖市税务局报经省税务局确认。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65.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补充)

您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也随之免征。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减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也随之减征。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减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缴纳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6. 个人之间买卖住房,买卖双方涉及什么税种?(地方补充)

您好,个人之间买卖住房,买卖双方涉及以下税费种:

销售方:

一、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销售非自建住房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附征

(一)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二)增值税免征的,附征随之减免。

(三)对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购入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四)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

(五)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四、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购买方:

一、契税

契税按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以税率百分之三计算。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1.自2016年2月22日-2024年11月30日: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自2024年12月1日起: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1.自2016年2月22日-2024年11月30日: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不论面积,均不享受契税优惠税率,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67.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补充)个人转让股权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地方补充)

您好,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一、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68.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预缴比例是多少?(地方补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的分摊比例是如何规定的?(地方补充)

您好,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自2022年1月1日起,除河南中烟工业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居民企业仅在河南省内跨市(指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25%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75%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69.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取消了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相关减免优惠怎么申报?(河南)

您好,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取消《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不进行追溯调整,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在第31.1行、第31.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和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中填报具体情况。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70. 普通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和成交价格都要满足条件吗?(地方补充)土地增值税中关于普通住宅是如何定义的?(地方补充)

您好,自2025年4月30日起,河南省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如下: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居住用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71. 残保金缴费的计算规则是什么?(地方补充)

您好,请根据以下规定据实申报,符合优惠条件则在据实申报后享受残保金免征或减征。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三、免(减)征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河南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2. 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处理?(地方补充)

您好,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河南省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申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税务局路径: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查询未申报记录,选择对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记录后,点击【去申报】进行逾期申报。

注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2022年及以前所属期无法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

73. 税控设备丢失怎么办?(地方补充)

您好,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办税服务厅办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1份。

二、专用设备遗失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1份。

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

74. 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地方补充)

您好,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75.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自用五年以上的住房?(地方补充)

您好,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一、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

(一)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

(二)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三)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个人转让房屋日期的确定

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76. 个人转让住房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个人转让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购房日期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个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77. 反向开票后,出售者办理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地方补充)

您好,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对于无法获取完整、准确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能够准确核算反向开票成本费用】可选择“我无法准确核算反向开票收入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将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税款。

例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开票”金额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已在开票时由“反向开票”企业按照开票金额的0.5%代办并预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在2025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由于该自然人出售者未能获取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参照商业5%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则该纳税人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5%=1.5万元,适用经营所得5%的税率,全年应纳税额=1.5×5%=0.075万元;由于其在预缴环节已缴纳1500元税款,因此可申请退税750元。

再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开票”金额120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已在开票时由“反向开票”企业按照开票金额的0.5%代办并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元。由于历史习惯原因,该自然人出售者尚未建账、缺少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2025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参照商业5%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则该纳税人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5%=6万元,适用经营所得10%的税率,全年应纳税额为6×10%-0.15=0.45万元;由于其在预缴环节已缴纳6000元税款,因此可申请退税1500元。

又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开票”金额490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已在开票时由“反向开票”企业按照开票金额的0.5%代办并预缴个人所得税2.45万元。该自然人出售者虽然正在积极按要求建账并收集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但是仍然缺少2024年度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2025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参照商业5%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则该纳税人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90×5%=24.5万元,适用经营所得20%的税率,全年应纳税额=24.5×20%-1.05=3.85万元;由于其在预缴环节已缴纳2.45万元税款,因此需要补税1.4万元。

78. 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实际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的起始时间?(地方补充)

您好,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79.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地方补充)

您好,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个人也可参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该优惠。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六税两费”时,税务机关会结合纳税人自身实际情况在系统中自动判断带出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和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系统将结合政策判断纳税人优惠享受情况,并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在电子税务局申报中“六税两费”减征优惠政策规则调整为:如符合“六税两费”减征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表头优惠会自动勾选“是”,纳税人享受减半的优惠;如不符合“六税两费”减征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表头优惠会自动勾选“否”,不支持修改。

符合条件但是没有带出减免税优惠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原因。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

80.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地方补充)

您好,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81. 房地产开发企业何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地方补充)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具体条件及时间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于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82. 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认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其中预收款含增值税。

河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2024年12月31日前: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为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4.5%;

(四)经济适用房按0.5%预征率执行。

二、2025年1月1日后: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注意事项:河南省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缴纳,2025年1月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第四季度的预征税款时,不受新政策的影响,适用原预征率;2025年4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第一季度的预征税款时,适用新政策预征率。

83. 养猪场交不交环保税?(地方补充)

您好,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河南省生猪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

84. 医院怎么交环保税?(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医院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生活垃圾,不能享受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优惠政策。但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的税目,如果医院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危险废物缴税标准是每吨1000元。

二、医院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河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

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标准;

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病床数÷污染当量值。

能够提供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污染物当量数,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或实际用水量的按照病床数计算。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规定(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85.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地方补充)

您好,自2013年1月1日起,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自2022年1月1日起,除河南中烟工业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居民企业仅在河南省内跨市(指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25%。

86. 出租土地需要交纳什么税?(地方补充)

您好,出租土地会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一)出租土地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税率

1.一般纳税人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①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

②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9%

(2)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9%。

2.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5%。

(三)优惠情形

1.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自2020年01月20日起,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经营租赁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附征

(一)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以实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3%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2%

(二)优惠情形:

1.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50%,已依法享受上述税种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计税依据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具体土地等级、对应税率请关注当地政府出台的文件。

(三)优惠情形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5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5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50%,已享受该税种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享受。

11.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3)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四、印花税

财产租赁,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印花税减征50%,已享受该税种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享受。

五、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人纳税人)

(一)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税率20%

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一次性收取数月租金,可将数月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2.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出租土地取得的收入并入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六、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纳税人)

租金收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7. 融资租赁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地方补充)

您好,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

88. 个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零,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零。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征的,附加税费随之免征。

89. 定期定额户营业额发生变化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应承担哪些责任?(地方补充)

您好,河南省行政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2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规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际销售额连续两个季度低于核定定额20%,或年度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20%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重新核定定额。

90.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地方补充)

您好,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即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9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补充)

您好,一、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二、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五、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七、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八、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除河南中烟工业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居民企业仅在河南省内跨市(指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25%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75%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92.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还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跳转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我要办税】按钮进入申报界面,点击【其他生产经营所得(A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点击【其他生产经营所得(B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93.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契税退税?(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自2021年9月1日起,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一、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一)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二)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三)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二、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94. 发票监制章的式样是如何规定的?(地方补充)

您好,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河南省发票监制章由河南省税务局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河南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样式如下图:

95. 一般纳税人批发或零售农机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地方补充)

您好,一般纳税人批发或零售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销售农机税率为9%。

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96.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养鸡、养猪设备,是否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自2014年4月1日起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一般纳税人批发或零售农机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的,适用9%增值税税率。

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

养鸡设备系列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鸡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产品标示鸡脚环、孵化机、小鸡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鸡只)等。

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

97.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申报增值税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河南)

您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3.《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98. 电子普通发票上面有发票监制章吗?(地方补充)

您好,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河南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99.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税务或财务管理流程有何优化?(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无需补开,也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100.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地方补充)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判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地方补充)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什么条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地方补充)

您好,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即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1.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补充)

您好,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各类危险品是指国家规定的“爆炸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等九大类。税务部门对各类危险品范围的掌握按国家有关部门列举的品名,由企业提供有关依据进行划分。各类危险物品的安全防范用地,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生产、储运各类危险品的厂房、仓库建筑设计要求规定的安全防范用地,具体由当地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用地情况划分征免界限。

102. 过了综合所得汇算期还能申请个税退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过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期还可以逾期补申报,此时税务机关不再提供预填服务,需要您填写空白申报表。

不符合豁免情形涉及到补税的,会涉及到滞纳金及罚款。涉及到退税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103. 取得偶然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后,会产生滞纳金和处罚吗?(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因此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按规定自行申报时不会产生滞纳金。但是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104. 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合同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建筑使用许可证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能按照简易计税政策缴纳增值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您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签订的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可以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的,征收率为5%。

10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地方补充)

您好,河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2024年12月31日前: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为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4.5%;

(四)经济适用房按0.5%预征率执行。

二、2025年1月1日后: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注意事项:河南省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缴纳,2025年1月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第四季度的预征税款时,不受新政策的影响,适用原预征率;2025年4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第一季度的预征税款时,适用新政策预征率。

106. 哪些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地方补充)

您好,为支持和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款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后,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保障性住房具体范围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

纳税人销售保障性住房取得收入时,应按照零预征率进行预缴申报。收入等相关栏次据实填写,预征率为零,预征税款金额即为“0”。

107. 土地增值税申报期限是什么?(地方补充)

您好,土地增值税申报期限区分不同的情形:

一、一般转让情形

纳税人(转让方)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季进行纳税申报,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规定

(一)预缴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需按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通常按季申报预缴,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缴纳。

(二)项目清算

1.自行办理清算情形

纳税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自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2.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清算情形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自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延期申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时申报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经核准后可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申报期限延期申报。

(二)核定征收

若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并限期追缴税款。

108. 土地增值税是否能定期申报?(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以按季进行纳税申报,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109. 什么情况下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按季定期进行纳税申报,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10. 个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应该怎么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地方补充)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可以在这两个单位分别扣除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吗?(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两个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分别扣除,如A单位填写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B单位填写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111. 职工将私人车辆出租给任职单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补充)

您好,职工将私人车辆出租给任职单位,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20%的比例税率。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112. 二手房交易免征相关税费的年限如何计算?(地方补充)

您好,二手房交易免征相关税费的年限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购房日期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转让房屋日期

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113. 如何判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地方补充)个人转让住房其购房日期如何确定?(地方补充)

您好,判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一、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

114.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申报后,缴纳税款有困难,是否可以延期缴款?(地方补充)

您好,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上述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115. 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是否可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地方补充)

您好,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延长亏损弥补年限的情形: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四、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116.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是几年?(地方补充)

您好,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117. 虚开发票有什么后果?(地方补充)

您好,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具体处罚标准为:

一、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虚开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虚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虚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118. 逾期申报缴纳税款是否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河南)

您好,逾期申报缴纳税款会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相关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扣分标准如下: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按月计算),扣5分;

(二)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缴纳税费款(按月计算),扣5分;

(三)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以下的,扣5分;

(四)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扣11分;

(五)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扣22分。

二、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119.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有什么优惠政策?(地方补充)

您好,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120.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地方补充)

您好,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121.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什么优惠政策?(地方补充)

您好,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122.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什么优惠政策?(地方补充)

您好,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123. 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什么?(地方补充)

您好,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其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河南省的自然人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124. 哪些费用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作为有效凭证?(地方补充)

您好,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河南省的自然人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25. 个人给公司提供服务取得的小额劳务报酬所得可以不开发票吗?(地方补充)

您好,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收款方应该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河南省的自然人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126. 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地方补充)

您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月-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以通过【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或【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进入【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

127.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补充)

您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300万元,即不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若没有其他的税率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的,则应适用25%的法定税率,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

128.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销售额是如何规定的?(地方补充)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免征增值税优惠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销售额的确定具体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销售额指的是不含税销售额。

二、销售额应包括专用发票销售额、普通发票销售额以及未开票销售额。

即:发票的形式并不会影响销售额的计算,当判断是否符合免税规定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开具何种发票,均计入销售额中。但您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专票部分仍然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如: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季度销售货物、服务时,开具了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1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8万元,取得了3万元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共计销售额为21万元,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是,8万元的专票销售额需按照票面上实际选择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四、销售额应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若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129.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简易计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30. 个人车辆租给本单位使用,需要缴哪些税?(地方补充)

您好,个人出租汽车涉及税费种如下:

一、增值税

个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3%征收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目前河南省起征点为按次不超过500元。

二、增值税附征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增值税免征的、附征随之减免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印花税

租赁合同,按合同所列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

131.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何规定?(地方补充)

您好,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132. 纳税人在申报印花税时应税凭证名称和应税凭证数量怎么填写?(地方补充)

您好,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

【应税凭证名称】:填写上述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

【应税凭证数量】:应税凭证数量是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

逐份申报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不需填写。例如:

甲企业在一季度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名称为XX道路施工合同。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建设工程合同应税凭证名称填写为:XX道路施工合同,应税凭证数量填写为:1;

乙企业按年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填写税源明细表时,应税凭证名称填写为:营业账簿,应税凭证数量填写为:1;

丙企业合并汇总申报三份高度相似的材料买卖合同,填写税源明细表时,应税凭证名称填写为:XX材料买卖合同,应税凭证数量填写为:3。

133. 残保金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合计数还是平均数?(地方补充)

您好,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指每月合计的平均数。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34. 印刷企业怎么征收增值税?(地方补充)提供印刷服务收取的印刷费的税率是多少?(地方补充)印刷收据、宣传册属于生产销售还是提供服务?同时还提供设计服务,怎么开票(地方补充)在衣服上印刷特殊的图案怎么开票?(地方补充)印刷厂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己购买纸张,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地方补充)企业委托印刷厂印刷绘本怎么开具发票?(地方补充)

您好,印刷企业(个体工商户)如何征收增值税取决于纳税人类型及具体服务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

(一)印刷企业(个体工商户)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9%。

(二)印刷企业(个体工商户)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按照客户的要求制作并销售印刷产品的,收取印刷品费用的,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行为,对销售的印刷品征收增值税。其中,印刷品属于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的税率为9%;其他印刷品的税率为13%。

(三)客户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如纸张、衣物等),印刷厂(个体工商户)单纯提供印刷劳务并收取印刷费的,属于增值税的受托加工行为,对印刷费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

(四)印刷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提供设计、印刷,属于混合销售,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根据第(二)、(三)项判断。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合计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35.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先后顺序如何确定?(河南)

您好,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弥补亏损的年限:

一、一般企业:5年;

二、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0年;

三、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行业),所属期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8年。

136. 印花税法执行后,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的“应税凭证名称”如何填写?(地方补充)

您好,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应税凭证名称”栏次应填写上述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如:办公桌椅买卖合同。

137. 寄快递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运输合同是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税目“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三贴花。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138. 银行授信协议需要交印花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

一、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融资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证券交易。

授信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139. 国际货运凭证如何征收印花税?(地方补充)

您好,国际货运凭证按照如下方法征收印花税:

一、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二、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三、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四、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注意: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不包含代理合同,如该合同业务仅明确代理事项,不涉及货物运输,无需缴纳印花税。

140. 房产中介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

一、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融资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证券交易。

房产中介合同不在印花税征收范围内。

141.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是否免征印花税?(地方补充)

您好,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二、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三、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四、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注意】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142.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印花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经营地预缴印花税。纳税人为单位的(含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报验户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143. 营业执照副本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

一、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融资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证券交易。

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实施后,取消了“权利许可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的税目。因此,2022年7月1日后,营业执照无论正副本,均不在印花税征收范围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44.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什么?(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销售(指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145. 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地方补充)

您好,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146.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多少税率开具发票?(地方补充)

您好,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47. 个人转让不满5年且非唯一家庭住房,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哪些?(地方补充)

您好,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

(一)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三)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四)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五)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一)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二)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三)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和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148. 个人取得的拍卖房产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补充)

您好,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纳税人应以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区分住房和商业用房。

149.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地方补充)

您好,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150. 欠税公告多久更新一次?(河南)

您好,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若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表明不存在欠税情形的《无欠税证明》。线上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无欠税证明】或电子税务局APP【办&查】-【证明开具】-【开具无欠税证明】进行开具。

线下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

151. 什么情况下需要报送财务报表?(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在河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外,均应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月报送。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152. 什么情况下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地方补充)

您好,实行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除河南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报送外,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可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153. 父母年度中间去世的,当年能否继续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地方补充)

您好,父母年度中间去世的,当年可以继续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符合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当年采集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需要删除或修改。到次年不再采集或确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不再继续享受扣除。

154. 婚前由一方购买的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婚后是否可以由另一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配偶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任意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55. 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地方补充)

您好,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下列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三、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156. 单位名称变更,实收资本法人等都未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

一、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融资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注: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三、营业账簿,需要注意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四、证券交易。

若仅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未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未签订印花税税目表规定需征税的应税凭证,则不需缴纳印花税。

157. 签订信息系统运维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

一、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融资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注: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三、营业账簿,需要注意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四、证券交易。

信息系统运维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58. 企业更换“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是否需缴纳印花税(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

一、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融资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证券交易。

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实施后,取消了“权利许可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的税目。因此,2022年7月1日后,营业执照无论正副本,均不在印花税征收范围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59. 商业服务业开出的财务顾问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财务顾问费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

一、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融资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注: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三、营业账簿,需要注意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四、证券交易。

财务顾问费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60. 出版合同需要征收印花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出版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需要注意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签订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买卖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161. 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仅涉及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代理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62. 债务互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

一、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融资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注: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三、营业账簿,需要注意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四、证券交易。

应当根据债务互抵合同具体内容判定其是否有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如包含应税凭证内容,则应按规定对于相应部分征税印花税。若没有,则不征印花税。

163. 保留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

一、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融资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注: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三、营业账簿,需要注意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四、证券交易。

保留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64. 员工体检合同是否交印花税?(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

一、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融资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注: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三、营业账簿,需要注意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四、证券交易。

体检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65. 投资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地方补充)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

一、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融资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注: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三、营业账簿,需要注意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四、证券交易。

无论其以何种形式资产进行投资,投资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如涉及房屋、专利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166. 干租业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地方补充)

您好,干租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167. 医疗机构在科研攻关中提供技术服务在增值税上有什么优惠?(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019年3月5日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直接申报享受,无需备案。

对于非企业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68. 研发与技术服务可以简易计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研发与技术服务以下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一、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169. 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增值税税率?(地方补充)

您好,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增值税税率如下: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6%;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170. 教育服务有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吗?(地方补充)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的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地方补充)

您好,关于教育服务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的征收率。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合计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三、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四、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是指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免税收入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教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

八、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九、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十、对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一、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享受: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171. 销售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吗?(地方补充)

您好,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不免征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小规模纳税人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172. 房屋没有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是否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地方补充)

您好,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税务机关建立存量房评估系统。纳税人进行存量房交易时,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成交价格申报计税依据。如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应进一步经过规定程序确认成交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按成交价格征税;没有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征税。

173. 房屋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如何确定契税计税依据?(地方补充)

您好,税务机关建立存量房评估系统。纳税人进行存量房交易时,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成交价格申报计税依据。如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应进一步经过规定程序确认成交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按成交价格征税;没有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征税。

174. 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是什么?(地方补充)

您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科技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一)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A.30%(含)以上(20分)B.25%(含)-30%(16分)C.20%(含)-25%(12分)D.15%(含)-20%(8分)E.10%(含)-15%(4分)F.10%以下(0分)

(二)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6%(含)以上(50分)B.5%(含)-6%(40分)C.4%(含)-5%(30分)D.3%(含)-4%(20分)E.2%(含)-3%(10分)F.2%以下(0分)(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30%(含)以上(50分)B.25%(含)-30%(40分)C.20%(含)-25%(30分)D.15%(含)-20%(20分)E.10%(含)-15%(10分)F.10%以下(0分)

(三)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F.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符合基本条件(一)到(四)项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认定部门及操作流程

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https://www.innofund.gov.cn)自主申报。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公示后入库登记,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登记编号仅当年有效,需每年重新评价(通常在1-10月集中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凭入库登记编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亏损弥补年限延长等税收优惠。

175. 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开设对公账户?(河南)

您好,税法不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开设对公账户。

若已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个体户名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填开发票时,没有以个体户名义开立账户的个体工商户,银行账号信息栏可以填写本人的个人储蓄账户银行信息。

176. 什么情况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河南)

您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77. 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补充)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地方补充)

您好,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78. 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如何征收契税?(地方补充)

您好,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应当征收契税。

一、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二、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179.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

(一)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2016年5月1日起为11%,2018年5月1日起为10%,2019年4月1日起为9%。也可以选择适用差额征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2016年5月1日起为11%,2018年5月1日起为10%,2019年4月1日起为9%。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一)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适用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80. 哪些情况下出口企业不得将其出口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地方补充)

您好,一、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二)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四)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五)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181. 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地方补充)

您好,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自2025年4月30日起,河南省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如下: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居住用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82. 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地方补充)

您好,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25年4月30日起,河南省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如下: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居住用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83. 哪些情形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补充)


您好,下列情形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25年4月30日起,河南省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如下: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居住用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三、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八、自2023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九、符合条件的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84. 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地方补充)

您好,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需要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185. 个体工商户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吗?(地方补充)

您好,个体工商户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86. 哪些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地方补充)销售额超过500万,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继续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吗?(地方补充)

您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下列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若不属于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办理后按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187. 企业可以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时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该如何填写申报表?(地方补充)

您好,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若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请根据要求据实填写申报表: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并在明细行次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的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并在明细行次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和填报本年累计金额。

(二)即使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也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栏次,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31行填0。

188. 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表应填写哪些栏次?(地方补充)小型微利企业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填写哪些报表?(地方补充)小型微利企业年度汇算时如何填表?(地方补充)

您好,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四、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取消《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报表。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可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的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并在明细行次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和填报本年累计金额。

五、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189. 商家销售国补产品给消费者,如何开具销售发票?(河南)

您好,商家销售国补产品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时,开票金额应为用户实付金额加政府补贴金额合计数。政府补贴金额可以填写在备注栏中。

国补优惠活动的补贴对象仅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仅支持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不支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0. 小规模纳税人通过新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时为什么补充了3%征收率的未开票收入后,应补退税额没有发生变化?(地方补充)

您好,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若您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调整3%征收率的销售额,仅影响数据复原到制式表单中的栏次,不影响最终的应补退税额。您可以通过界面最下方的“税费计算信息”模块中的免税额来核对免税数据是否正确。

191. 企业在抵扣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填写申报表?(地方补充)

您好,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以下路径对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

一、【热门服务】-【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

二、【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

三、【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

四、【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

五、【首页】的搜索栏输入“发票勾选确认”进行搜索,点击【抵扣类勾选】进入。

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及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19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申报时,是否填写含税销售额?(河南)

您好,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时,销售额栏次填写含税销售额,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一、“建筑服务”行次的“销售额”栏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扣除金额”栏填写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二、“销售不动产”行次的“销售额”栏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出租不动产”行次的“销售额”栏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193.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应税销售收入是在哪一行填列呢?(地方补充)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如何填写申报表?(地方补充)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含本数),区分以下情况填报:

(一)开具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为个体工商户,则需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二)开具1%的专用发票

1%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同时,将2%的对应减征部分(第2栏中的不含税销售额×2%)填写至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减税项目”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三)开具3%或者5%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5%专用发票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

二、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区分以下情况填报:

(一)开具1%的发票、适用3%征收率

普通发票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专用发票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本期销售货物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填写至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其中包含第2栏、第3栏和未开具发票但已发生应税行为的项目金额,若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同时,将2%的对应减征部分(第2栏中的不含税销售额×2%)填写至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减税项目”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二)开具3%或者5%的专用发票、适用5%征收率

3%专用发票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5%专用发票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

(三)开具其他减免税项目发票

免税销售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免税项目”相关栏次;减税销售额填写至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减税项目”相关栏次。

194.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地方补充)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分以下情形填写申报表:

一、开具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为个体工商户,则需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二、开具1%的专用发票

1%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同时,将2%的对应减征部分(第2栏中的不含税销售额×2%)填写至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减税项目”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三、开具3%或者5%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将5%专用发票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

195.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尾数如何处理?(地方补充)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暂行条例中“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废止。

印花税税款所属期在2022年7月1日之前的,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印花税税款所属期在2022年7月1日之后的,应纳税额按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据实缴纳税款。

196. 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地方补充)

您好,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需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分以下情形填写申报表:

一、按月申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含本数),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企业填写)或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写)。

二、按月申报,月销售额超过10万(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若享受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还应将2%的对应减征部分填写至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减税项目”相关栏次。若享受其他免税项目,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免税项目”相关栏次。

197. 计算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地方补充)

您好,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行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保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扣减。

198.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销项税额必须大于进项税额?(地方补充)

您好,没有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必须大于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形成留抵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9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地方补充)

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按取得的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0. 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如何进项抵扣?(地方补充)

您好,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根据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类型,按照以下规定填写申报表:

一、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二、取得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的,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同时,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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