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实习生工资是否需要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地区 | 来源 | 原文 |
| 浙江 | 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广东 | 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_我单位与实习生学校签订协议招聘的实习生,其工资是否应列入工资薪金;如列入劳务费用的话是否须要取得实习生所在学校到税局代开的发票方能抵扣企业所得税? | 我单位与实习生学校签订协议招聘的实习生,其工资是否应列入工资薪金;如列入劳务费用的话是否须要取得实习生所在学校到税局代开的发票方能抵扣企业所得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529597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12-15 尊敬的纳税人: |
| 青岛 | 青岛国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非公开文件) | (七)问: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解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 大连 | 陕西纳税人学堂_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_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聘用了一些在校学生,与其签订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实习合同,为其发放实习工资。请问支付给实习生报酬是否可以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聘用了一些在校学生,与其签订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实习合同,为其发放实习工资。请问支付给实习生报酬是否可以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3481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尊敬的纳税人: |
| 深圳 | 深圳12366网上留言_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 | 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 留言时间:2023-09-19 纳税人所属地:深圳 问题内容: 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是否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9-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
| 2026年1月7日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