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实习生工资是否需要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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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递网】实习生工资是否需要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区来源原文
浙江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东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_我单位与实习生学校签订协议招聘的实习生,其工资是否应列入工资薪金;如列入劳务费用的话是否须要取得实习生所在学校到税局代开的发票方能抵扣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与实习生学校签订协议招聘的实习生,其工资是否应列入工资薪金;如列入劳务费用的话是否须要取得实习生所在学校到税局代开的发票方能抵扣企业所得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529597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12-15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第一条第三点:“一、增值税起征点:...(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如属于自然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所得,对于单位该笔支出,如每次销售额不超500元,可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青岛青岛国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非公开文件)

(七)问: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解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大连陕西纳税人学堂_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_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聘用了一些在校学生,与其签订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实习合同,为其发放实习工资。请问支付给实习生报酬是否可以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聘用了一些在校学生,与其签订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实习合同,为其发放实习工资。请问支付给实习生报酬是否可以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3481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

由于企业与实习人员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与实习人员属于劳务雇用关系,即该部分支出属于劳务支出,应凭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据实扣除。

深圳深圳12366网上留言_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

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

留言时间:2023-09-19

纳税人所属地:深圳

问题内容:

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是否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9-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026年1月7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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