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伙企业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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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有关合伙企业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11-12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你好,A为合伙企业,其中一个合伙人甲把他的份额转给我们,请问,针对这种行为是否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谢谢(之前在工商办理变更手续是:先退伙在入伙,现在工商手续变成只有入伙,然后在入伙协议里面写了是原合伙人转让份额给我们,请问这种操作对于税务局来说有影响吗?)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1-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