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西藏_基金合伙企业所投资企业的分红所得税问题_基金合伙企业收到(或应收)所投资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作为基金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者是否满足居民企业

2020-11-25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基金合伙企业所投资企业的分红所得税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ded3a3b0015415099755b65feab61e0

问题名称:

基金合伙企业所投资企业的分红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24

纳税人归属地:西藏

问题内容:基金合伙企业收到(或应收)所投资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作为基金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者是否满足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1-25

答复内容:

西藏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公司之间投资,投资收益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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