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政府发放的奖金,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5-12-05
适用范围:国家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40425001072569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
纳税人类型:自然人
知识形式:文本
事项标签:
地区:全国
关键词:奖金, 个人所得税, 政府发放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文本
您好,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应区分具体情形:(1)若属于专项资金,政府部门直接支付给单位后并指定获奖人员,则应按照“偶然所得”;(2)若不属于专项资金,政府部门直接支付给单位后并未指定获奖人员,而是由单位自行决定获奖人员,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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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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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地方补充
河南
您好,一、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放的奖金,应区分具体情形:
(一)若属于专项资金,政府部门直接支付给单位后并指定获奖人员,则应按照“偶然所得”。
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若不属于专项资金,政府部门直接支付给单位后并未指定获奖人员,而是由单位自行决定获奖人员,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