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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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6-18
纳税人归属地:深圳
问题内容: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6-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四、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