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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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7-02
纳税人归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
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啊,文件有明确规定吗,文件号是什么? 麻烦给答复一下最新的文件规定,十分感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7-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期的通知》(冀政字〔2020〕7号)规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中的房产税征期调整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报缴纳本季度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