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了的身份证开取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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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7-03
纳税人归属地:广西
问题内容:
用注销了的身份证开取增值税发票(开票总金额有180万元),会受到什么处罚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7-04
答复内容:
广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馈的问题已于2025年7月4日电话与您联系,根据您通话中补充的具体情况,若您反映的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核实调查后属实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附件一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规定:虚开发票的,虚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0万元以下的,属于严重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