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案例,请12366解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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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7-05
纳税人归属地:广西
问题内容:
阅读下列材料案例,请12366解读问题
附 件:——阅读下列材料案例,请12366解读问题——.docx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7-08
答复内容:
广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契税
根据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如不能提供原有房地产价格依据的,可按同类房地产的现有价格予以评估,并以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5.房产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的自用房产免纳房产税。
建议您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一、《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如有土地赠与分开填表) 1份(大厅提供表单);二、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实名采集免报送);三、房产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1份;五、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街道、居委会、社区或乡镇、村委出具,也可以由继承人提供有本人签字及画押的证明材料)1份 (如取得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免于提供);六、被继承人书立的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1份 (如取得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免于提供)。如果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报送委托书 1份、 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份(公证委托的情况下,不用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实名采集免报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