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江苏_税款归属地_我是一家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持有的浙江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请问在江苏还是浙江纳税?

江苏税务
2025-09-02
来源:13062网上留言

税款归属地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8e160e5d6fd464b9c76b4fd1ebbce0d

留言时间:2025-09-02

纳税人归属地:江苏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持有的浙江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请问在江苏还是浙江纳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9-03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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