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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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9-16
纳税人归属地:海南
问题内容:
你好,我们公司在北京,是一般计税,在海南有一个施工项目,我们不是总包,是分包,我们再分给其他分包公司做施工,我们6月份取得分包发票20万,到8月份我们和总包才签好合同,才开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且在8月份向总包开80万,请问一下:8月份我们预缴增值税可以使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80-20)/(1+9%)*2%?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9-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另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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