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一般纳税人)中标,然后授权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施工开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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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9-16
纳税人归属地:海南
问题内容:
各位同仁:总公司(一般纳税人)中标,然后授权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施工开票结算,税率从9%变成3%,明显是一种避税行为,但税务机关认为这种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要求,我们审计机关没有依据进行处理,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9-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您的描述不够清晰,具体业务事项的判断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