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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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9-28
纳税人归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9-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填表方法如下:
1.将价款按3%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销项税额=销售额×3%。将销售额、销项税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栏对应的列次。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减税项目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129924”,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1%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第5栏填写“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21栏填写“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3栏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4栏填写“应纳税额合计”。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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