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满2年过户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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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0-03
纳税人归属地:广东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我的情况是房产证是属于已预告登记状态,手上有契税完税证明,且已满两年,符合按契税时间计算的条件。这样是否我的房产卖出交易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地址是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区域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潮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0-16
答复内容:
您好!诉求收悉。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3、若您的不动产类型为住房,且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填发日期已满两年,则符合增值税免征的情况。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潮安区税务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