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开企业转让二手房土增是否可扣除购入环节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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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0-09
纳税人归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
A企业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购入的房产,在转让时核算土地增值税,若按购房发票金额加计扣除,对于购入环节缴纳的印花税,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武汉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0-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法字〔19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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