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行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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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0-14
纳税人归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四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汇总纳税要求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分支机构不少于5个。我公司为从事成品油零售的总机构,7个分支机构为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但是连续12个月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低于300万元,可以申请汇总纳税吗,要怎么办理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武汉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0-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 <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公告 2023年第5号)文件规定:“第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
(一)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总机构能准确核算全部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及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
(二)总机构纳税信用级别应为A级或B级;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申请汇总前36个月内总分支机构未发生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总分支机构均不存在欠税情形;
(六)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不低于一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少于一定数量:
跨市 (州)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分支机构不少于10个;
市 (州)内跨县 (市、区)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分支机构不少于5个。
第六条 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申请报告》 (附件1)、 《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清册》 (附件2)及其他有关资料。
纳入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分支机构如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统一转至总机构抵扣,由分支机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由总机构汇总后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申请资料后,应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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