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湖北_追补期限起始时间_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 ......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

湖北税务
2025-10-14
来源:12791网上留言

追补期限起始时间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db34a57e31d48daa6103e1c38804806

留言时间:2025-10-14

纳税人归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 ......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请问这个五年起始时间如何计算,2020年的支出因为没有发票在后续进行纳税调增了,现在取得发票后想要更正申报,是否属于期间内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武汉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0-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公告》中“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中的“5年”,应从发现年度的上一年度开始起算。例如,如果2018年发现以前年度的应扣未扣支出,最早可以追补扣除2013年度的应扣未扣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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