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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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0-16
纳税人归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国有企业,现在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征用子公司土地及建筑物拆除,子公司土地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我公司给子公司补偿款时,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武汉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0-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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