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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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0-16
纳税人归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0-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二、三条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