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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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0-23
纳税人归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
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0-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当把加计抵减的金额计入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以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