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契税缴纳节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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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0-29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
我企业向其他企业购买一处房产,在签署房产转让协议并开票付款后,因房屋一处缺陷问题未解决导致尚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预计将于明年8月办理,请问我企业是否可以等到明年8月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时再缴纳契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