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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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0-30
纳税人归属地:深圳
问题内容:
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时间之前,向股东借款额,不超过债资比,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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