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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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1-05
纳税人归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
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是否可以剔除“刷单”收入?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