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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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1-05
纳税人归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
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