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公司在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支付给天猫淘宝等平台的佣金企业所得税扣除比例限制在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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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1-06
纳税人归属地:大连
问题内容:
电商公司在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支付给天猫淘宝等平台的佣金企业所得税扣除比例限制在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吗?佣金超过这个比例不能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11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