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普金科公司名下有一栋房产,0元出租给惠然信息咨询公司运营,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b2aaf73204e4f98b6bc696e3d46edba
留言时间:2025-11-06
纳税人归属地:大连
问题内容:
凡普金科公司是惠然信息咨询公司的母公司,凡普金科公司名下有一栋房产,0元出租给惠然信息咨询公司运营,该栋房产由惠然信息咨询公司独立运营,对外出租均以惠然信息咨询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惠然信息咨询公司无需向凡普金科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请问:a)这项业务中,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惠然信息咨询公司么? B)针对这栋房产,惠然信息咨询公司自用部分按照余值从价缴纳房产税,惠然信息咨询公司出租部分按照租金从租缴纳房产税么?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11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